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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刘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刘薇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366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董俭,经理。被告:刘薇薇,女,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刘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国岳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审员  孟凡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