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吕志序与张进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序,张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序,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吕林海(与吕志序系父子关系),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被执行人:张进根,男,汉族,个体,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吕志序与张进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进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