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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吕志序与张进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序,张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序,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吕林海(与吕志序系父子关系),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被执行人:张进根,男,汉族,个体,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吕志序与张进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进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