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边长雄与高彦成、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长雄,高彦成,高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乌审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6民初2889号之一原告:边长雄(又名边常雄),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01月0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被告:高彦成,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被告:高彪,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长雄诉被告高彦成、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长雄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彦成、高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长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长雄撤回对被告高彦成、高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边长雄负担。审 判 员 戴文会代理审判员 曹香龙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