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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于景涛、徐亚君与王洪宇、王洪峰、刘姝、王志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涛,徐亚君,王洪宇,王洪峰,刘姝,王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于景涛,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徐亚君,女,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洪宇,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副20号5单元3楼3号。被执行人:王洪峰,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姝,女,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志财,男,195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于景涛、徐亚君与王洪宇、王洪峰、刘姝、王志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0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