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施余辉与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余辉,高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60号原告:施余辉,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伟,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施余辉与被告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施余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余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