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福婷与何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福婷,何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车福婷。被执行人何安均。申请执行人车福婷与何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2015)西民初字第4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安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25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且不高于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安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文 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