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3夏景亭、夏某等遗赠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景亭,夏某,程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夏景亭,男,汉族,1951年7月10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再审申请人:夏某,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夏景亭,男,汉族,1951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某,男,汉族,1958年9月9日生,,住镇江市。再审申请人夏景亭、夏某因与被申请人程某遗赠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11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景亭、夏某申请再审称:施曾萍对其父母施碧田、曾某尽了赡养义务,曾某在施曾萍承担了对施碧田的生养死葬义务后,随即采取遗嘱的方式剥夺施曾萍的继承权,该遗嘱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受赠人程某以篡夺法定继承权为目的,采用诱骗方式,诱使曾某签署遗嘱,严重侵害了法定继承人施曾萍的合法权益。程某对曾某未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其违法行为导致了曾某死亡。故应撤销曾某的遗嘱,并依法取消程某的继承权。程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蒙骗法官,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程某提交意见称:曾某生前依法立下遗嘱,该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一、二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驳回夏景亭、夏某的再审申请。本院查明: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曾萍已于2016年7月21日死亡,夏景亭系其丈夫,夏某系其儿子。夏景亭、夏某作为施曾萍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遗嘱是曾某本人所写,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亦表明曾某在书写遗嘱时并无精神障碍,曾某所立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原一、二审判决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并无不当。夏景亭、夏某称曾某所立遗嘱是受到了程某的诱骗,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曾某死亡,程某在本案中伪造证据,对此夏景亭、夏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应采信。夏景亭、夏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夏景亭、夏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迎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