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某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银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4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银,住香港。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银于2017年2月22日在福田口岸走私旧IPHONE手机60台入境被查获,经查,黄某银曾于2015年11月10日、2016年4月28日两次因走私被皇岗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银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银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充当水客为他人带货。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银受他人雇请走私货物入境,当日,黄某银经福田口岸过关,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在其腰腹部查获绑藏的旧iphone手机裸机共60台,均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银因于2015年11月10日走私手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邮寄送达黄某银。被告人黄某银又因于2016年4月28日走私手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再次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2日邮寄送达黄某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涉案赃物照片、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未申报的货物偷运入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并被海关告诫后继续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黄某银为少许报酬接受他人雇请从事走私行为,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黄某银系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走私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君伟审判员 吴 南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