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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1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李文菲、筠连民强煤业有限公司、彝良县野牛塘煤矿、田文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文菲,筠连民强煤业有限公司,彝良县野牛塘煤矿,田文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202号之三原告:XX,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勤,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文菲,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筠连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00000052023。法定代表人:李朝中。被告:彝良县野牛塘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毛坪乡笋叶村,组织机构代码78461633-9。负责人:殷荣参。被告:田文瀚,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XX与被告李文菲、筠连民强煤业有限公司、彝良县野牛塘煤矿、田文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筠连民强煤业有限公司目前不能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何江涛审 判 员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明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