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2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顺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347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顺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如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晓群,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段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顺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茂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顺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1元、保全费119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495.50元、保全费1193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巧如(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