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旭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旭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528号罪犯马旭东,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旭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1日本院以(2015)西中刑减字第016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旭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马旭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旭东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