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佳,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武胜县。2011年7月21日、10月22日因盗窃分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七日;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6年2月28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4日因吸毒成瘾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浙04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陈佳退赔被害人孙某的损失。被告人陈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佳撤回上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敏玮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代理审判员 何 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