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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坤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刑更107号罪犯王坤,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闸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坤于2015年2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7)减字第7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6月9日至13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90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王坤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等奖励。罪犯王坤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1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审刑事判决书、罪犯王坤的认罪服法书、罚没款收据、代管款收据,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王坤在服刑期间的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单、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坤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予从严,鉴于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忠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法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