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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王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王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298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振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五重安乡沙河。本院在执行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江审判员  张国忠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