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洪斌与被执行人于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洪斌,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左洪斌,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于卫东,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执行左洪斌与于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于卫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