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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91号原告:崔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