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91号原告:崔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