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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祝与任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祝,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祝,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任飞,男,39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陈祝与任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面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燕晓红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