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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四花与任家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四花,任家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9508号原告:宋四花,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虎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家贵,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魏明洲,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四花与被告任家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宋四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被告任家贵驾驶豫H×××××号车在郑州市××三环行驶时与驾驶豫A×××××号车的张金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事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家贵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豫H×××××号车的实际车主是孙家琪。事故发生后,原告同原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已经对被告的修车费等损失赔付完毕,但被告一直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任家贵当庭赔偿原告宋四花各项损失2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四花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