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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海怡天.观山水)办公楼第1至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74C。法定代表人:雷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法定代表人:刘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渝010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向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也未依法办理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陈胜友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