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贵生、尹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贵生,尹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742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惠亭,该公司职员。被告:侯贵生,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尹洪峰,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贵生、尹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