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马志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马志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898号之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住所地清河县宏毅路2号。负责人:马兴师,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武,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振武,该行员工。被告:马志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被告马志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