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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4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叶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徐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叶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叶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叶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05088.6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