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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齐星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星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04号罪犯齐星辉,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星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星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星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