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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有泽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有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有泽,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彝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有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有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有泽醉酒后驾驶云AU9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盘龙区杭瑞高速公路K2221+2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许有泽抽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58.52mg/100ml。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有泽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被告人许有泽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有泽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有泽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58.52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有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有泽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有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