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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金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229号原告:崔金科,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崔彦峰,男,汉族,系崔金科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号。负责人:于江,任经理。原告崔金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金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崔金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科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崔金科负担。审判员  段广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