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王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037号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成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博雯,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蕾,女,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王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俊光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