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大视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视野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617号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村。法定代表人:林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衡,男,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华,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十堰大视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42号海恒办公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陈绪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十堰大视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