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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潘瑞兰与李勇、张猛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兰,李勇,张猛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072号原告:潘瑞兰,女。被告:李勇,男。被告:张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瑞兰与被告李勇、张猛互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瑞兰未在本院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武晋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