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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工程分公司、徐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工程分公司,徐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04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413号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冰,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5624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工程分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工程分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05624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工程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徐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580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