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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福乐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福乐多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福乐多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村147。经营者:丁春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福乐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红军审 判 员  张如领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