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丙辛与景国钧、冯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辛,景国钧,冯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17号原告:李丙辛,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生,住登封市。被告:景国钧,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冯秋芬,女,汉族,1960年3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景国钧之妻。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所列被告的住所信息不明确具体,原告也不能补正,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丙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