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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丙辛与景国钧、冯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辛,景国钧,冯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17号原告:李丙辛,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生,住登封市。被告:景国钧,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冯秋芬,女,汉族,1960年3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景国钧之妻。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所列被告的住所信息不明确具体,原告也不能补正,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丙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