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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段春平申请执行刘善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平,刘善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春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办事处罐子口社区。被执行人:刘善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黄土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善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善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善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