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执4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