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新保、雷润香与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保,雷润香,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98号原告:周新保,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雷润香,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梅云,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现已执行死刑),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周新保、雷润香诉被告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华已因刑事犯罪被执行死刑,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112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裴毅超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闫倩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