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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新保、雷润香与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保,雷润香,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98号原告:周新保,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雷润香,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梅云,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现已执行死刑),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周新保、雷润香诉被告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华已因刑事犯罪被执行死刑,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112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裴毅超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闫倩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