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西区医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执行周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西区医院,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西区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士权。被执行人周庆。成都市西区医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周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庆持有的四川大蜀青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2600万元的股份,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