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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委赔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俊海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委赔监23号蒋俊海:你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02委赔6号决定,以民事案件中诉讼费、公告费等收费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你的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中,你以民事案件中诉讼费、公告费等收费错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现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决���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无锡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