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国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国香,武汉爱洁环境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32号国华大厦21F。法定代表人:刘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国香,女,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宝,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住湖南省常宁市,系曾国香之子。原审被告:武汉爱洁环境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将军路宏图大道西金潭路南银潭路北第B1幢16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东莞东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东纵路208号万达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彬。上诉人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国香及原审被告武汉爱洁环境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曾国香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一审被告东莞东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