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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柯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柯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6204-2,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法定代表人:郑思全,行长。被执行人:柯亦进,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柯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