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开忠、王向阳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忠,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忠,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向阳,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上诉人李开忠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开忠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案出租车使用地在郑州,交通事故也发生在高新区,高新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高新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高新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出租车挂靠郑州市通美出租车公司,使用地为郑州,且导致合同违约的交通事故发生在高新区,原告在���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开忠要求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