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执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汪顺勤、阮文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汪顺勤,阮文杰,佛山市南海行云流水茶叶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02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1777。负责人杨法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顺勤,女,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阮文杰,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行云流水茶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凯民茶博城内***座首层***号,注册号:440682601208669。经营人汪顺勤。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汪顺勤、阮文杰、佛山市南海行云流水茶叶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810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被告汪顺勤应向申请执行人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暂计至2016年7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91409.6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应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计算)、支付律师费96667元;被执行人告阮文杰、佛山市南海行云流水茶叶商行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汪顺勤未按照上述判决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阮文杰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礼苑401房的房产(产权证号:02××55)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汪顺勤、阮文杰、佛山市南海行云流水茶叶商行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93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阮文杰银行存款4730.95元;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阮文杰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礼苑401房,得款2813986元。上述款项合共2818716.95元,扣除(2016)粤0604执10027号案件执行费39394元、评估费9535元、拍卖服务费4000元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垫付的开锁费400元,剩余优先受偿款2765387.95元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0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