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本德与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德,张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61号原告:王本德,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尚居装饰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德与被告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由原告王本德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