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顺、刘明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刘明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周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刘明首,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顺与被执行人刘明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