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莫同、潘凤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莫同,潘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32205973—4。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员。被执行人莫同,男,1981年1月17日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潘凤娇,女,1990年10月20日生,水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莫同、潘凤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莫同、潘凤娇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4054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8元。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32执2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