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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全克福、邓桂碧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克福,邓桂碧,全婷,全洪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克福,男,生于1948年10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梅,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桂碧,女,生于1974年4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婷,女,生于1997年4月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洪钢,男,生于2010年1月2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诉人全洪钢法定代表人:邓桂碧(系全洪钢之母),基本信息同前所述。上诉人全克福因与被上诉人邓桂碧、全婷、全洪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2016)鄂28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全克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王颖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