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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生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29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生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朝阳昌盛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2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元。2015年5月1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6月12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生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艳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魏生建在兰州市城关区杜家台1**号1楼过道内,盗得被害人赵某木停价值人民币288元的黑色山地自行车1辆。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2017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魏生建在兰州市城关区杜家台一民舍(具体门牌号码不详)1楼的院子内,盗得被害人赵某价值人民币288元的白蓝色山地自行车1辆。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3、2017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魏生建在兰州市城关区港联第一大道德克士店正面的人行道上,盗得被害人佟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黑红色二手山地自行车1辆,及车辆U型锁2个。作案后,车辆变卖,赃款挥霍,车辆U型锁丢弃。4、2017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魏生建在兰州市城关区穆柯寨9号出租房旁边巷道内,盗得被害人丁某某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黑色HASA3.0型二手山地自行车1辆。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生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生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生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生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生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生建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生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士婷????????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