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77号罪犯刘兵,曾用名刘彬,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海刑初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2刑终4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第392号刑事判决第一条第十项,以被告人刘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兵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不予减刑。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兵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