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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华平贷款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平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30号罪犯陈华平,男,1964年3月27日生,丹阳市人,原住丹阳市。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2002)镇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10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2002)苏刑二终字第055号刑事判决,撤销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镇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认定上诉人陈华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0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18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8日、2012年3月26日、2015年3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年、一年十一个月、十个月,前三次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均不变,后一次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开红、书记员江涛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唐森、顾玲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华平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建议对罪犯陈华平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合法,江苏省无锡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有效,但罪犯陈华平狱中消费过高,应视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所处罚金,无悔改表现,故提请对罪犯陈华平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平,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华平,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9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10.8分。为此,2015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3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该犯系金融类犯罪,判决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均未履行,提供了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其在狱中月均消费为45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等级呈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平系金融类犯罪,判决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均未履行,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规定不予采信,又因其在狱中月均消费,高于人均消费水平,应视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所处财产性判项,无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