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楼美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楼美花,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法定代表人胡迪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楼美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经营者金国平,男,1995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楼美花、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楼美花、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经营者金国平名下坐落于财富大厦B座319号房地产【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2028**号、义乌国用(2015)第001-03079号】,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10幢1单元1101室房地产【预售合同号为2014预9012707】,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楼美花名下坐落于时代广场B座2101室房地产【义乌房权江东字第b00010037、b00010038号,义乌国用(2005)第1-13700号】。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楼美花、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执3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