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杰、任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451号被执行人陈杰,绰号二胖,男,1992年12月27日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被执行人任飞,男,1997年8月10日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转监视居住。被执行人陈杰、任飞抢劫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少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少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德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