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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40号罪犯王杰,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表扬五次余100.5分。经庭审查明,该犯狱内消费低,经济确有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杰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微信公众号“”